虚拟世界问题多多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现实生活之外,还存在了一个以网络为载体的另外一个虚拟世界,很多人的生活与工作已完全离不开这个虚拟世界。但网络带来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对网络游戏进行的“私服”和“外挂”、利用黑客攻击互联网入侵和攻击商业网站、政府网站以及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和敲诈等等。前来参加会议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说,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法律如何调整和规范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方式,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腾讯公司主要创始人之一、首席行政官陈一丹更是直指网络盗窃为害群之马。他说,网络盗窃主要针对的是有使用价值和实际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主要包括:QQ号码、游戏帐号、游戏道具或装备、游戏点币或网络虚拟币等。以QQ号码为例,网民对于虚拟社区的参与和虚拟生活的享受是以QQ号码为基础进行构建的,同时QQ号码也是其在网络上身份的象征。根据我公司的统计,高峰时期每天大概有10万人次填写申诉资料,反映QQ密码被盗,还没包括那些实际被盗而没有申述的网民。他认为,在盗窃网络虚拟物品的背后,是一个完整的犯罪团伙的产业链,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帐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构成的盗号产业链已经形成。由盗窃者通过在网站上设置病毒等方式由专职人员进行盗窃,然后转手销售给出售给专业化的销售集团,由专业化的销售人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销售以获取非法收益。这不仅使网络“公害”不断加剧和复杂化,而且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一些不法分子盗窃QQ号码后,利用被盗者的身份发布虚假消息诈骗、敲诈勒索、诽谤侮辱他人、处分账号下的无形财产、删除用户的数据文件等等。危害到广大网民的基本利益,也损害了互联网企业成长的空间,同时对于整个互联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腾讯公司国内法务总经理银兴旺则具体讲解了什么是网络盗窃工具。他说,网络上有两种类型的盗窃工具,最主要的是木马和盗窃辅助工具。用户的电脑里面被安装了木马程序,木马程序的设计者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控制用户电脑,也就是说电脑的使用权已经转移到他那里或者说已经转移到盗窃者手上。另一种是盗窃辅助工具,比木马还厉害,它可以使盗窃者最终处理能力成几何倍数增长,它的功能主要有全自动查询某一个互联网账户内容的功能,也有全自动使账户登陆的功能,也有全自动破坏运营商设置的识别码的功能。
在这次会议的主办单位之一深圳市检察院提供的资料上,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2006年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特大型的盗窃QQ号码和游戏帐号、游戏道具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近百万元人民币,涉案人员一百多名。该团伙在违法犯罪期间每天都盗窃约十几万个包括QQ号码、游戏帐号在内的网络帐号。同时该犯罪团伙为达到盗窃网络物品目的,入侵了8000多家的商业网站和近200多家政府网站,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虚拟世界呼唤现实立法
在网络问题防不胜防,人们大呼头痛的同时,众人的目光都转向了法律。网络世界呼唤秩序,网络世界呼唤安全。
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李正祥说,目前,我局每天接到的关于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近10宗,被盗的物品有QQ号码、游戏装备、Q币、游戏币等,这些被盗物品多是私下交易或通过虚拟网络交易平台公开叫卖,有的游戏装备如屠龙刀可以卖到上万元。但是由于目前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也很难认定。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侵财类法律条文办理虚拟财产被盗案。如利用黑客技术盗窃他人Q币,然后倒卖牟取暴利,是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讯自由罪,还是盗窃罪、诈骗罪?2005年,我局侦破一起QQ号被盗案,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捕,而法院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判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认为,对于网上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有两个问题要弄清楚:1、财产是谁的财产?网络游戏产生的一切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属于网络游戏的所有者,就是网络游戏的提供商、服务商,游戏用户不能主张任何财产,换句话说,网络游戏的提供商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网络用户无权主张。但实践当中网络游戏的提供商是无权处置网络用户产生的财产,这样一来,财产到底是谁的?2、价格与价值的问题,如果一个人说花了500元的游戏币买来的游戏装备被人偷走,实际的财产怎么算?因为虚拟价值和实物价值不一样,网络游戏中的一个屠龙刀价值一万块,对于一般人则没有这个价值,但是对网络游戏者来说就有这个价值。盗窃网络财产的价值怎么算?这些问题确实需要研究。
据了解,目前我国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规定只有第285条和第286条。
深圳市检察院的张若平和吴岳龙认为,刑法285条对犯罪对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该条只是针对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国家事务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事务是否都属于国家事务?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什么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如何界定,以及由谁来界定等具体问题,现有法律都没有解决,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犯罪对象的设定偏重国家利益,没有有效涵盖医疗、金融、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反有些特殊领域中也有并不涉密的系统。2002年福建杨某非法侵入福建某银行网上银行,掌握了对转账、划拨资金的最高权限,可以任意篡改数据、非法转移资金。其潜在的危险性决不亚于侵入政府的一般性信息系统,但刑法却不能对之进行处罚。事实上,对能源、交通、金融、医疗卫生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实施攻击、破坏,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引起社会恐慌,从而跃升为国际反恐活动中越来越关注的“网络恐怖事件”。刑法286条在解决网络新问题时也有要完善之处。
对于众多要求完善立法的呼声,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认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之外还存在了一个虚拟、另外的世界,这个世界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和行为规则,这就是我们探讨的网络立法的问题,那些侵犯和扰乱了网络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是我们的法律必须关注的。但是立法确实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掌握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的本质,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应该严格要求,严格规范。至于虚拟财产,台湾方面是这么规定的,无故输入他人账户,对他人计算技术侵犯要处刑,但并不是对财产本身进行关注;另一个是对行为本身进行关注,只要有这个行为,破坏这个秩序造成了问题就要处刑;对我的Q币进行盗窃,对我造成了损失要进行处刑。 虚拟财产是什么本身并不重要,关键是不是盗窃,是不是违反了一些规则,是不是侵犯和扰乱了网络正常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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